一、伤情鉴定迟迟不出结果怎么办
若医警机构延误了出具伤势鉴定报告的时限,涉及事件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各类伤害案进行迅速处理,且必须于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受害人开具专门的伤势鉴定委托书,并作详细解释说明,建议其前往指定的权威性鉴定机构接受伤势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伤情鉴定可以自己做吗
在实践中,伤情鉴定通常并不提倡个人自行进行,因为这需要具备由相关办案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委托书方可由经验丰富的法医或者特定机构进行评估。伤情鉴定是一项用以明确受害者所受伤害严重程度的科学过程,也就是评估其机体组织结构受损情况、功能障碍、以及对身心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这些都是为了全面深入地调查案件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必要步骤。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倘若医疗与执法机构在提供伤势鉴定报告方面出现拖延现象,被害者及其他相关方有权向上一级的公安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彼时,公安机关理应迅速地对此类伤害事件展开处理工作,在24小时内向受害人发出正式的鉴定委托书,同时详细解释该程序,并建议他们前往指定的权威机构接受进一步的鉴定处理。任何程度的鉴定时间延长都可能对整个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