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在此被解读为公民对于自身婚姻决策的行驶,这应当是出于个体对于婚姻抉择的最本质的尊重,而非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干预与威胁,构成了其合法性的根基。进一步将婚姻自由划分为两大部分——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以更为细致地刻画这一核心概念所涵盖的多层次含义。
然而需明确的是,婚姻自由并非对自由的无度放纵,相反,它提倡并维护婚约双方在作出婚姻决策及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法律程序,以此确保其行为合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婚姻自由乃公民个人权力之体现,旨在实现自主决定婚姻之事的愿望,具体来讲包括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两个方面的自由权利。此项自由乃是对个体婚姻选择权的基本保障及尊重,不容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或干预。然而,婚姻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婚约当事人在做出决策之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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