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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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自由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大事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个体对婚姻选择的基本尊重,不应受第三方干涉。但自由并非无度,婚约双方在决策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确保行为合法性。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一、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在此被解读为公民对于自身婚姻决策的行驶,这应当是出于个体对于婚姻抉择的最本质的尊重,而非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干预与威胁,构成了其合法性的根基。进一步将婚姻自由划分为两大部分——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以更为细致地刻画这一核心概念所涵盖的多层次含义。

然而需明确的是,婚姻自由并非对自由的无度放纵,相反,它提倡并维护婚约双方在作出婚姻决策及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法律程序,以此确保其行为合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婚姻自由乃公民个人权力之体现,旨在实现自主决定婚姻之事的愿望,具体来讲包括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两个方面的自由权利。此项自由乃是对个体婚姻选择权的基本保障及尊重,不容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或干预。然而,婚姻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婚约当事人在做出决策之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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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自由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婚姻自由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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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一般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二、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有什么区别 (一) 首先,性质不同。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 (二) 其次,特点不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是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三)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否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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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关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一般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二、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有什么区别 (一) 首先,性质不同。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 (二) 其次,特点不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是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三)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否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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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自由包挌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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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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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如何解释婚姻自由权,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后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婚姻自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一)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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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判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新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判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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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样解释婚姻自由权,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后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婚姻自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一)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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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哪些,妨害婚姻自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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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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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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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婚姻自由权,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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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后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婚姻自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一)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哪些,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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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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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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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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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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