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拘留期的计算方式应依照拘留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时间起算。
此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为法定假期时,则将该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截止日期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被拘留人员、被告或犯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下,拘留期限原则上应于全部期间届满之日止,即不应因为法定假期的存在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拘留通知书明确记载了拘留时间,那么拘留期间便应自该通知所述的时刻起正式开始计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时间可以取保候审吗
若被拘留的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符合特定条件,便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赋予了嫌疑人或被告在未遭拘禁的前提下等待审判结果的权利。依照常规,若案件性质尚属轻微,嫌疑人并无逃脱侦查或审判之意,同时亦无法证明其对社会存在潜在危害,那么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期通常是以拘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节点作为起点开始计算。在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放假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被视为截至日期。在被拘留者、被告人或罪犯被关押的整个过程中,拘役期限原则上应截至至原定时间点,并不因为假期而进行延续。如果通知书中明确标示了期限,那么便应该以此时间为基准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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