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上父亲跟儿子的名字,儿媳妇有份吗
房产证书上若出现父亲及儿子的姓名,一般而言与儿媳妇并无关联性。
此外,若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入的不动产,且产权详情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可视作为仅对其自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这些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属于这对夫妇中的一方的个人私有财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产证上加名字新政策是什么
关于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的相关法律规范如下:
首先,在未曾刻印配偶姓名于房产证之前,该项财产为个人独有;
其次,若个人住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富偿还贷款,尽管这种行为不可能对房屋产权属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在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而进入法律程序之际,原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仍需依法给予非责任方相应的赔偿;
再者,当房产证上接纳配偶姓名之时,即赋予配偶对此房产权的法定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此类权利将被界定为共同共有的范畴。当夫妻因感情问题选择结束婚姻生活时,两人之间对于房产之分配应当各取所需,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约定俗成的观念中,房产证上出现了父子二人的姓名,往往被认为是与其儿媳毫无关联的事项。然而,倘若在子女结婚之后,某一方的父母只出部分资金为其购买房产,并且将财产的所有权属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义之下,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此种行为理所当然地被理解为仅仅是对于其自身子女的赠与,由此获得的不动产也应当被定性为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即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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