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结婚前决定共同购买房屋的话,在日后对该项财务进行分割分配之时,必需严格依据双方各自支付购房款项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假如在购置房产之后不幸遭遇离婚等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情形时,同样也需依法将共同持有的财产进行均等分割处理。
然而,在执行房产分割程序时,应按照最初购房资金的实际投入比例来进行确定。
此外,如遇分割事宜争议较大无法协商解决,还可透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和判决。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不动产出让登记所有权的问题,要以不动产登记薄上列明的姓名为准则。除非遇到登记失误的特殊情况,否则记录在案的权益方即被视为房屋的法定所有者,即便实质上并非真实业主,也都应该先被视为合法的所有者,此乃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显现的公共性和诚信原则,也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经济运行效率的考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个解释部分的规定,产权证明上登记的姓名便是房屋的归属原则。即便是在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也并没有任何变化,除非经过必要的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婚前共同买房只加一方名字是否合法
若在结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并仅以其中一方名义进行注册,倘若无法证明另一方也曾参与该不动产的出资过程,那么,此房产便将被判定为不动产注册一方的单独财产,因而在离婚情况下,该房产将不予进行财产分割,其所有权仍然归于个人所有;但若未在名称较低的其注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确实有过对房地产的出资行为,那么,该房产便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双方围绕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处理时,双方应当按照各自所投入的资金比例来进行分割。若是遇到诸如婚姻破裂等特殊情况发生,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将房产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相关各方。而在房产的分割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予以确定。夫妻双方若对此有重大争议,那么可以寻求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其最终归属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名字为准,并且负责记载的一方将被视为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人,除非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三的规定,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姓名即代表了房屋产权属。在婚后若无特殊过户转移手续办理,此房屋归属于登记名下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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