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死亡保险不理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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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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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食物中毒死亡是否获保险赔偿,需综合考虑。若非人为故意,且因外界有害物质突发,非长期积累病症,通常视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理赔。但具体情况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食物中毒死亡保险不理赔吗

一、食物中毒死亡保险不理赔吗

根据具体情境来判断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事件能否获得保险赔偿,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若食物中毒并非人为故意所致,且源自在外界环境中接触到的有害物质,并且不是长期积累形成的病症,而是突然发生的紧急状况,那么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理赔。

然而,如果食物中毒是由个体自身的身体素质差异或者常见的细菌感染引起的肠胃炎等健康问题,那么这类情况可能并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食物中毒商家赔多少

关于食品安全的赔偿问题规定如下:若生产者所提供的食品未能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知产品不符合这一标准,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追偿自身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之外,亦可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支付其产品价格的十倍或者所受损失的三倍作为补偿性的赔偿金;倘若增加的赔偿款项整体数额尚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的水平,是否全额补偿还是要补足至一千元人民币则由法律裁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判定食物中毒死亡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需要全面深入地进行审慎评估与考量。在各种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例如并非刻意为之且是由于突然出现的外部有害物质所导致的死亡,而不是由长期累积的疾病感染所致,这往往可以被视作属于不可预见性的意外事件,在此情形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理赔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种情况都是独特的,我们必须将保险合同条款与具体事件的事实相结合,最好请教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以便更为准确、详细地理解并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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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的关键,是毒素对人体的侵害,类似蛇咬中毒,它符合意外伤害事故的4个要素,即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突发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但有些由细菌感染引发的不适,比如因个人体质关系或普通感染所引起的肠胃炎等,则不应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实际操作中,对单独个体食物中毒的案件,食物中毒的认定上较困难。国家也制定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医院和保险公司会按照国家标准判断是否达到食物中毒程度。当医院收到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时,会及时取样化验,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会由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食品卫生专家评定。在确定为食物中毒后,医院会按一定程序上报区级疾病控制中心备案。保险公司会根据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的报告,来判定是否属于食物中毒,给予意外险赔付。有的保险公司为避免引发争议,直接把食物中毒列入意外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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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过量吸食,导致毒品过量死亡的,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主要是对个人身体的危害和对社会的危害。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
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 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
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
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 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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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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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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