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1.在借贷关系中,若需签订借条或者发生借贷行为,无论借款如何运用,皆应当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2.如果在借款时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知这笔借款确实被用于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那么只要对方予以认可或者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就应该将其视作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3.如果在借款当时是由双方共同签署借据,声称借款将用于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活动,然而借款以后实际上却仅供其中一方人单独使用,当这一事实未曾向债权人明确说明并且未得到债权人的批准或者确认之时,即构成了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无法律效力,因此,此类借款仍旧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解散之际,夫妻间共同所背负之负债有极大可能作为共同责任进行分配。依据现行法例,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在债务问题上应保持一致立场,合力清偿债务方为正道。若共同财产足以偿付尚欠之债,或财产分割且归属各自所有之下,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债务解决方案;如协商未果,则须移至法庭由法官裁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共同负债的界定标准有以下几点:首先,无论是由双方共同签署还是在共同行为中产生的借贷关系,不论其具体用途为何,皆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负债;其次,尽管是以一方名义进行借款操作,但若该笔款项实际上用于情侣共同的生活或者经济运营,而另一方对此予以明确承认或者债权人能够提出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亦可视作共同负债;最后,即使夫妻双方曾共同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声明这笔款项将被用于共同的活动开支,然而实际上却只有其中一方使用并未向债权人告知实情,那么这种行为对于债权方来说属于无效的,因而其负债责任仍然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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