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职后父母待遇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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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公殉职者的遗属可享受多项社会福利待遇。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相当于6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遗属还能获得抚恤金补贴,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则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每人每月30%。同时,遗属还能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等保障措施。这些福利待遇旨在帮助遗属度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因公殉职后父母待遇有哪些

一、因公殉职后父母待遇有哪些

在因公身故的情况下,该名职工的直系亲属将能享受到以下多项福利待遇:丧葬补助金,具体数额为相当于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金额;对生前所抚养的相关亲属的抚恤金补贴,其中,对配偶的抚恤补助标准按照该名职工工资每月40%的份额发放,而对于该名职工其余亲属,则根据每名亲属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每位亲属每月可获得职工工资的30%;除此之外,还包括了一次性的工亡补助等诸多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因公殉职能赔多少钱

关于因公殉职的补偿事宜,我们将涉及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丧葬补助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金额将被设定为您所处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以示对逝者家属的尊重与慰问。

其次,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将会遵循如下标准进行支付:即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将按其工资比例领取相应的抚恤金。其中,配偶每月享有的份额是该职工工资的40%;其余亲属每人每月享有30%的份额,至于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在此基础之上再提升10%的比例。然而请注意,核定后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对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界定,敬请参见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依法确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体现国家对此类事件的充分关注及援助力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由于工作原因而英勇牺牲的人员的家属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社会福利待遇正逐渐加码与实施。这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基础性的无疑是丧葬补助金,此类津贴数额相当于其家属所在地区的职工六个月平均月工资。除此之外,家属们还将有机会获取抚恤金补偿,而对于已婚的亲属来说,他们每个月竟能够得到其所在企业平均职工工资的40%作为津贴;至于其余的亲属,他们则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分配,每人每月都能领取到相当于30%的职工工资。更为重要的是,每位因公殉职者的家属毋庸置疑地将会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这类更加完备的保障措施。所有这些福利待遇的设计初衷都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来尽可能地帮助家属们渡过可能遇到的困难时期,并确保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得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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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4年退伍的军人,2007年因病去世,父母有什么待遇吗?
[律师回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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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独生子女得到的补偿费,不会是双份的,而是有相关明文文件规定来进行补偿的。
一、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扩展资料:缺陷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国家权力机关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实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由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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