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离婚有冷静期吗现在
自年,成都是中国首批启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城市之一。
根据该项新政策,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离婚冷静期”),如有任何一方反悔不愿办理离婚手续,皆可向该登记机构撤回原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一期限届满的30天内,如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再次登记领取离婚证的申请,将被视为共同撤回了此次的离婚登记申请。若当事人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应在此期限内主动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申请,尚未申请的,则仍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夙愿来到房地产管理局以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并未保证能立即展翅飞向新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因此,夫妻因离婚所需进行的房屋转让工作与此情况极其相似。
然而,终将成为房屋所有权拥有者的那一方,无疑在内心深处对我国夫妇离婚后对房屋所有权的过户完成的期限感到无比焦急。然而事实上,国家对于房地产管理局在处理房产所有权过户事宜方面并无严格的限定期限,预计大约需要花费15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圆满完成整个过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目前,成都地区的离婚程序中已经正式设立了冷静期。自年,成都市全面执行了“离婚冷静期”的法令规定。具体来说,婚姻关系当事人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如果有任意一方对于离婚决定产生后悔或改变主意,都可以选择取消该申请。但若在这30天内,两位申请人并未重新提出申请,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共同决定放弃离婚的请求,即离婚申请被视为被撤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有一方对于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存在迫切需求,必须在这个期限之内积极主动地重新申请,否则就会按照撤销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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