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场车祸保险赔不赔钱
若在停车场不幸遭遇事故,您的保险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赔偿。关于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这些保险条款涵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自身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均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停车场车辆丢失概不负责责任如何判定
若车主已向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支付了相应费用,且双方并未就保管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则在此情况下,停车场无需对车辆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车主所支付的费用仅仅涵盖了场地租赁成本,而非针对车辆存放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供的保障服务。在车辆在该停车场内发生遗失或损坏等意外事件时,停车场将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免费停车场而言,除非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否则停车场亦无需为车辆受损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车主并未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其财物,那么在财物被盗窃的情况下,停车场也无需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在停车场内遭遇意外事故,本公司会秉持法律精神,依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赔偿。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方面,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导致您的车辆遭受损害,我们将会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为您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无论涉及到的是您的车辆本身的损失,抑或是对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我们都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敬请您放心,我们将竭诚为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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