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在公司股份转让问题上,尽管无论是属于有限责任性质抑或是无限责任企业形态,原则上均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方能实现。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仅限公司内部权利义务有关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会对公司所主张的人合性造成实质性的损坏。
然而,一旦涉及到对外股权的变动,那么就必须得到其他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的支持与批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之间的债务,是谁有能力谁偿还吗
在股份制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应对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
然而,当涉及到公司本身所负有的债务时,无论其债务产生原因如何,都应由公司自身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至于具体的股东个人债务问题,尽管公司本身对此无明确的偿还义务,但是若有股东以个人身份进行举债,并且将这些债务用于整个公司的业务运营之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等债务将被视为公司的共同债务,必须动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予以偿还。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通常情况下,在公司中进行股份转让并无必要取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然而,这种情况仅仅适用于那些仅涉及到股东内部权益和责任的股权转让行为,既不会对公司的人合性质产生影响,也不能改变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但是,如果涉及到对外股权变动,则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支持和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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