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的特殊程序都有哪些步骤
首先,当事人或法院均可依据实际状况向管辖法院递交请求文件以期获得指定监护人的支持,从而使其能够在诉讼程序中代表被告人出席。提出申请的一方需提供详尽的事实依据以及具有说服力的论据,用以证实被告方因行为能力不足或无法自主参与的情况;
其次,受理申请的法院将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核,以车辆争议主体的现实处境,申请人的实质性愿景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多种要素为参考,最终做出是否批准指定监护人介入诉讼进程的判决;
此外,若法院裁定确有必要指派监护人,则会遴选一位适宜的人士,肩负起监护者的职责,且需告知该监护人协助参与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与义务;
最后,获准成为监护人的人士将作为被诉方的代表,有序地参加到诉讼过程之中,充分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当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及到被监护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已故人员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包括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最亲近的直系亲属。换言之,假如被监护人正是死者的上述直系家属,那么他们将拥有合法的遗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特殊诉讼程序下指定监护人的操作流程:首先,由相关当事人或者法院将提请文件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以及有力的论证以证明被告方在特定情况下无法自主参与诉讼活动。接下来,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之后,如有必要,将会指派适当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并且会明确告知其参与诉讼的重大意义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后,监护人将作为被告方的代表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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