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因工作中所遭受的伤害所引发的赔偿事宜产生纷争时,劳动者享有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权利。该项权利期限为自工伤事故发生之刻起,历经一年时间。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此问题产生争议之际,依据国务院颁发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种情况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来进行处理。
同时,我们必须了解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文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这是从当事人开始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权益起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需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申请工伤认定以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的时间段,实际上是属于权利救济性质,而其时效性应当根据每个具体程序的完成情况予以重置,即每完成一个程序便从头开始计算新的一年。因此,如果劳动者希望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寻求工伤赔偿,那么他/她应当在权利救济程序全部完毕之后的一年内,及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后,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都有权自接到裁判结果当日起的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工伤申请中止怎么办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如因为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来得及做出决定而导致程序暂停,那么在接到相关部门所出具的最终结果以后,必须立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又假如当事人与企业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严重纷争且无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则需等待相关部门在接收到法律效力明确的文书之后,方可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要求于职工遭受工伤害所产生之赔偿纠葛,须享有为期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权益,此项时效权利自工伤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此类争议的处理方式,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规。在此过程中,权利救济阶段并不计入时效期限内,因此在完成权利救济之后的一年内,当事人必须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对于仲裁结果表示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予执行,则该裁决将自动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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