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之后,关于社保问题的处理方式为以下两种:首先,当事人需要凭借《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以及《失业证》(又或者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尽快前往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保的续保手续,进行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并且根据相关法规向社保征缴机构进行申报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其次,如果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当事人处于失业阶段而无法继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其缴费年限将不会被计入在内,原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会暂时处于封闭状态,且后续如果恢复了工作,需继续保持社保的连续性缴费,之前和之后所累积的所有缴费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将会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社保减员后多久可以在同一家公司增员
对于施行社保减员操作之后,欲再度参保的情况,所需要的等待时间会受到不同地域社保政策的制约和影响。一般而言,大部分地区在社保减员操作完成后,参保人需要度过至少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后,方能有机会再次参与到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在终止劳务合同时,通常存在以下两种社会保障基金的后续处置策略:首先,劳动者需要持有《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以及《失业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这两项重要文件,迅速前往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续保手续的办理及登记事项,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费用的申报与缴纳;其次,若在失业期间无法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那么在此期间所累积的缴费年限将不会被纳入计算范围之内,而个人账户也会暂时封存起来。待重新就业之后,则需要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将之前与之后的所有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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