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废标最新规定是什么
1.在招标投标领域,“废标”这一词组并未出现在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准确的表述应为“否决其投标”这条规范性条款。
2.依据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有如下标准性的实践规则可供参考:关于所有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评标委员会拥有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力。而一旦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所有投标否决的局面,招标活动便需根据现行的《招标投标法》重新启动新的招标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招标文件的异议是什么
关于公示情况的质疑,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首先,在公示期限之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交;
其次,提出异议时必须实名制,禁止匿名现象发生。且,所述情况需具体详尽、实事求是;
最后,公示部门收到质疑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展开调查与核实工作。
对于招标方如何处理质疑,其流程如下:若投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的表述、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计算失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释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投标人;
同时,投标人的澄清和解释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不得超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在现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招标文件废标的最新规定并没有直接使用“废标”这一术语,而是选择了更为严谨的措辞——“否决其投标”。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所设定的各项要求,那么评标委员会将有权利对所有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整个招标项目将会被判定为无效,需要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