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婚后购置的住宅无论以何种方式记录在夫妻任意一方的名义之下,都被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归属为夫妇双方共享拥有。在面临离婚阶段时,根据常规情况,夫妻双方应对各自获得的一半产权份额进行分配。但是,若夫妇俩在购买房产时已经订立了专门的书面协议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的话,那就要依据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该房产的确切所有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买房男方出钱写女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生活中购置的房屋,男方承担全部购房费用且将产权人登记为女方姓名,那么这栋房屋应如何归属?事实上,答案取决于诸多实际情况。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毫无保留地向女方提供大量私人存款用于购买房产,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仅限于女方,那么这种情境下,似乎可以视为男方默认将该房产赠予女方所有。因此,人们可能会视这栋房屋为属于女方单独拥有。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共同筹集资金购买此房产,即使房产证上仅显示女方作为唯一所有权人,实际上这栋房屋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二人共享的资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尽管房产证上仅列明一人的姓名,但只要对方能够出具相应证据证明其也曾出资购买,那么这栋房产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常而言,婚后所购置的住宅,无论其不动产证书上署名为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此等房产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平均分割。然而,若在购房之初便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详细规定,那么便应当依照协议条款来确定最终的归属权。因此,夫妻双方在购置房产之时,务必就产权分配事宜达成清晰、明确的共识,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除此之外,在处理离婚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公正且合理地分配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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