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等各类案件的审理,原告应向法院每案缴纳50元至上百元不等的费用。
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到1000元,则需缴交50元的审理费用;如超过1000元但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4%的比例进行缴费;若超过5万元但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3%的比例进行收取费用;以此类推,直至超过的数额处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按照1.5%的比例进行收费;而当超过的数额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收费;当超过的数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费。
另外,对于涉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原告同样需要向法院缴纳50元至100元不等的审理费用。若案件存在争议金额,则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
至于申请执行案件,如果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内,则需缴纳50元的审理费用;若超过1万元但在5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5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1%的比例进行缴纳。
此外,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如果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在1000元以内,则需缴纳30元的审理费用;若超过1000元但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1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
关于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其他费用,其具体金额将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并缴纳。
同时,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费也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权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作为人类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其覆盖范围极其广泛且多样化,其中涉及到了众多具体的人格权和人身权益。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会着重探讨这些具体的人格权,它们不仅涵盖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领域的权益,同时也包括了隐私权这一重要的人权范畴。除此之外,人身权益还进一步地涵盖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内容,这些都是构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涉及到诸如侵犯姓名权这类案件时,原告诉求被告支付50元至100元不等的审理费用。针对财产纠纷的案件,按照争议金额进行逐级累加后再按相应比例收费,最高可达比例为0.5%;而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其相关的费用收取方式与前面相同。关于执行案件,若涉及款项金额未超过1万元,则只需缴纳50元的审理费用;但若超过该金额,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收费。至于保全案件,如果涉及金额不超过1千元,则只需缴纳30元的审理费用;但若超过该金额,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收费。此外,勘验、鉴定以及证人出庭等相关费用将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这些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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