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盘盈如何处理
首先将该笔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账户进行记录和累积,这意味着,应依照该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对“固定资产”账户进行借贷记录;
同时,根据初步认定的折旧额度,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最后,将重置完全价值与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贷记至“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账户。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再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账户中的金额借记,并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原值包括增值税吗
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应包含增值税这一问题,其判断依据在于企业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具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权益。若企业拥有此等权益且能对进项税款进行合理抵扣,那么在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时便无需涵盖增值税税金的部分;
然而,若企业并不具备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或仅为非一般纳税人性质,则在衡量固定资产原值之时将不得不考虑其中所含增值税的因素。因此,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是否应包括增值税这一问题,须依具体情況加以审慎评估与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我们在资产盘点过程中发现有未经正式核准的固定资产盈余时,首先需要采取的行动并非是简单地将其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当中,而是依照标准化的业务流程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这类情况,立即展开深入的内部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以便于揭示盈余的具体原因,从而保证操作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务必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进行汇报,并严格按照所在企业或者所处行业制定的相关资产盘盈处理措施,逐项完成登记工作、提交审批材料以及调整会计记录等相关手续。这样做不仅能够维护资产管理的严谨细致,保障财会信息的真实可靠,还能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合法合规的轨道之上,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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