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收益应该如何管理
至于如何支配此项收益,应先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投票决策。在未设立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之前,根据先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被授权经营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代管小区公共收益的权利;而当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确立之后,业主大会有权自主决议是否由业主委员会来直接负责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或者依照物业服务合约的约定,将这一职责赋予物业服务企业。总体而言,当前大多数情况下,小区公共收益会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并且由他们决定公共收益的具体用途。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须遵循业主大会的决定,除非业主大会另有特别约定,否则任何涉及到收益使用的决定都需要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以及总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关于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应该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广大业主公布,以接受大家的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例如,如果利用小区公共资源产生的收益,那么这些收益就可以被视为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然后由物业公司进行妥善保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收益的实际所有权仍然属于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归业主吗
关于小区内停车位收费收益的归属问题,需依据车位所有权人的身份加以明确。对于通常情况下的地面停车位而言,除了涵盖在物业公司建设与运营的管理成本之内以外,其他形成的经济效益理应对小区全体业主共享。而对于归属个人所有的专属停车位,并不涉及公共收益事宜,物业公司针对该停车位向所有者收取的物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都属于专门负责对停放车辆进行监管的物业机构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既是对业主共同权益的充分体现,也是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此项收益涵盖范围广泛,诸如公共设施出租、广告位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营收等皆包含在内。因此,在分配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将其平等分配给每位尊贵的业主,以确保证明和维护每一位业主的共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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