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保险不赔偿最后谁来赔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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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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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过度医疗情形下,医疗机构须承担法律责任。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反映了其在患者损害中的贡献度。据此,责任程度可划为四类:首先,若过失为主要原因,则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若过失为重要因素,则承担次要责任;再次,若过失作用轻微,责任亦轻微;最后,若过失与损害无直接联系,则责任可忽略不计。
过度医疗保险不赔偿最后谁来赔

一、过度医疗保险不赔偿最后谁来赔

(1)完全责任,意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纯粹由医疗过失行为引发;

(2)主要责任,表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归因于医疗过失行为,而其他因素仅起到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意味着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他因素,而医疗过失行为仅发挥了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表示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所致,医疗过失行为仅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被视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通常来说,若鉴定结论认定医方负有完全责任,那么法院将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显示医方负有主要责任,则法院可能会判决医方承担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判定医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医方承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鉴定结果认为医方仅负有轻微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医方承担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二、过度医疗中医生的怎么处罚

针对过度医疗行为对医生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口头训诫或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警告;若情节较为严重则需责令该医生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内的执业活动,甚至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的严厉后果。若医生的不当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那么便将被法律所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在涉及到过度医疗现象时,医疗单位应该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失误的具体情况,责任程度可被细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倘若该错误成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主导因素,那么医疗单位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如果该错误在整个事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那么医疗单位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再者,如果该错误所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那么医疗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地减轻;最后,如果该错误与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那么医疗单位的责任可以被视为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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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否则就是违法裁判,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且从一定意义来讲,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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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祸过度医疗如何鉴定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车祸过度医疗鉴定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你可以让对方你和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会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 过度医疗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如你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你认为对方存在过度医疗的,你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你可以让对方你和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用药合理性、以及用药与本次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会根据鉴定意见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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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情况有: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等五种,具体分析请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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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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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怎样界定过度医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医院过度医疗可以可以这样举证:
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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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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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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