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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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费宽限期"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允许客户在续期保费逾期后60天内补缴,期间合同仍有效,保障不受影响。这为客户提供了支付续期保费的宽容期限,确保保险保障的连续性。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赔不赔

一、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赔不赔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宽限期结束后,您仍然未能及时补缴保费,那么保险合同将会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您提出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否则保险合同的效力将无法恢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宽限期内还款有违约金

信用卡出现逾期所导致的违约金问题,则可以视为逾期事件。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如发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发卡机构有权依照合约收取相应比例的违约金,因此这种情况通常与逾期还款有关联。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是指在合同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当其中一方无法按照约定日期履行付款责任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罚款费用。关于信用卡方面,违约金会在以下两种情境下产生:

第一种是信用卡未能按时足额还款;

第二种是信用卡分期业务提前还款

首先,对于信用卡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况,信用卡通常要求在最终还款期限之前完成还款,并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以供持卡人处理,但如果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进行还款,便可能导致逾期现象的发生。在此情况下,银行将会收取低于未还金额5%的违约金,并直接从信用卡账户中扣除,同时计入下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度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实际上是银行针对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无论是否已经缴纳违约金,逾期记录仍然会被保留在个人信用档案中。

然而,信用卡逾期记录的好处在于,只要在还款之后的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便可逐步消除逾期记录。

其次,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提前还款的情况,目前已有部分银行调整了相关收费标准,将原先收取的剩余分期手续费变更为收取未还本金3%的违约金。这主要是因为提前还款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违约行为,影响了银行的资金规划,因此银行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损失。如果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被收取了违约金,但后续能够按时还款,那么便不会被视为逾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宽限期",是保险合同中所订立的一项规定,它允许投保人在因故未能按时支付续期保费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进行补充缴纳,在此期间,该份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给予相关权益的保护。这项条款对投保人来说无疑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去筹集所需款项,确保保险保障能够得到持续不断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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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浏览 2024-05-20
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有几年人寿保险理赔时效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理赔申请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提出,具体期限可能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如两年、五年等)。超出该期限未申请理赔,可能因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而丧失索赔权。因此,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密切关注保险合同中关于理赔申请期限的约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理赔申请。
人寿保险理赔时效由合同约定。建议事故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明确,如两年或五年。逾期可能失去索赔权。投保人/受益人应重视合同中的理赔期限,及时申请。
7浏览 2024-06-26
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已经快到了那个合同的期限,合同在宽限期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讲一下合同在宽限期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规定,对于复效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对复效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意在提出对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这是笔者坚持的观点。文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还尝试结合实践设计案情以达到形象易于理解的效果。<br/> 关键词:复效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br/> 一、复效的含义及其性质<br/> 对于复效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将会影响到对复效效力的判断,并且会涉及到笔者对于我国《保险法》复效问题的补充建议,所以笔者先从这方面入手诠释个人的理解。<br/> <br/>(一) 复效的含义、目的及产生的前提<br/> 何谓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复效的意义是什么呢?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br/>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关于复效的法律条款并非孤立于其他条款,一般与复效条款密切相关的还有宽限期条款。提到复效条款,不能不提到宽限期条款。某种程度上说,宽限期条款是复效条款的前提。宽限期条款是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可见违背了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合同效力的中止又为复效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br/> <br/>(二)复效具有什么性质呢?<br/>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那么恢复效力的范围是那段期间呢?笔者认为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保险人在投保人补交完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就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br/>(1)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本应属于原合同的约定期间的一部分,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自然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br/>(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是一种给付迟延。所以迟延给付的保险费自然是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所以复效也是对这段期间效力的恢复。所以复效的性质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是原合同的继续,效力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br/> 其次,需要厘清复效与续效的区别和联系,因为这关系到处理实践中争议的结果。续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续效在法律性质上与复效有着本质的区别:<br/>(1)续效是因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而在复效中原合同的期限并未终止,即原合同并未消灭,只是暂时失效而已,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继续合同的履行。<br/>(2)续效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只不过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内容上却无太大的变动,本质上续效合同与原合同构成两个合同;而复效是并未延长原合同期限,不同之处是对于暂时失效期间效力的恢复。<br/>(3)续效合同对投保人需要履行与订立原合同时相同的义务,比如如实告知的义务等;而复效合同只要当事人未约定,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相关费用,就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了。<br/>(4)续效后相关条款的期间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等;而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所以这些条款的期间并未随着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间的计算仍在延续。下文笔者根据具体实践归纳成五个方面探讨复效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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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一宽多大年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两少一宽没有废除。具体废除时间尚未知晓。 2、两少一宽”,即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具体化、条文化。 3、所谓“两少一宽”,即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对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 4、所谓少捕,是指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5、所谓少杀,是指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6、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关於进一步开展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第十五条,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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