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这一犯罪类型,它具有“告诉的才处理”的性质,即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自行提起刑事自诉程序。
然而,若受害人未采取行动,那么国家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往往不会自动启动公诉程序。
然而,当侵占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出现其他特殊状况时,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仍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启动公诉程序。因此,总的来说,侵占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应由受害者发起自诉,但在特定情况下,检察院亦有权启动公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能不能公诉
侵占案在法律层面上并不适用公诉程序。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侵占罪乃归类为自诉案件范畴。若受害者本人并未提出控诉,那么司法机关将无权自主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因此,在遭遇侵占犯罪之时,务必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3)被害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身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通常情况下,侵占罪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自行提起刑事自诉程序;与此相对的是,检察机关通常并不会主动发起公诉。然而,若侵占行为对国家及公共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遭遇特殊情形时,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启动公诉职能。因此,尽管侵占罪案件大多需要受害者自行起诉,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仍然拥有提出公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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