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妇女必须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孕妇只要符合下列特定情形之一者便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一)即有可能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倘若孕妇能够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那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她是完全有资格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怀孕妇女不能判死刑从什么时候算
中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孕妇不得被判处死刑。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凡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或者审判期间处于孕期的女性罪犯,都不应被判处死刑。
同时,在审判阶段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群也同样不受死刑的约束,除非其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孕妇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时,均可以向司法机构提交请求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首先,被指控的罪行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是独立刑事附加刑的情形;其次,尽管被判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不构成威胁,被告人的权益也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同样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此外,涉嫌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自理能力有限或者正在怀孕以及哺乳期内,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其取保候审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仍然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以上几种情况,只要符合任意一种都应当允许申请人依法提出相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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