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情形才能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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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以下情况可申请取保候审: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但无社会危害;患重病、失去自理能力、怀孕或哺乳,且取保后无社会危害;羁押期满未审结,为保障司法流程,可取保。
怎样的情形才能取保候审

一、怎样的情形才能取保候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其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有证据表明涉案之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等严厉的刑期处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进行此类申请;再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为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士,或是妊娠期间的女性或正在哺乳期育婴的母亲,若同样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同样也可提出申请;

最后,当羁押期限即将期满时,而案件仍未依法审理完毕,为保证司法流程的正常进行和涉案人员获得及时保护处理,取保候审也将作为必要的司法措施加以采纳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怎样的情况可取保候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正在怀孕或哺乳阶段的女性,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能结案,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对应条款第六十七条所述,涉及以上案件嫌疑人和被告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或者请求:即针对可能面临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于原有的刑罚外再执行额外刑期的可能性的人群;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定实施有期徒刑,然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个体而言;以及患上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正在怀孕生子或哺乳期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其在获准离开监管场所之后能够保证没有新的社会问题产生的话,也具有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在受羁押期间度过了法定审理期限,但案件仍未能得到公正合理地处理时,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共利益着想,他们同样具备申请获取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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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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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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