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若犯有强奸罪者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有真诚悔过之意、无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之风险以及未对其居所地社区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则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身怀有孕的女性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老人,均应适用缓刑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对于被判处附加刑罚的罪犯,须在原判基础上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强奸罪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依照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涉嫌构成强奸罪的案件,理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并展开侦查工作。
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公安机关承担了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进行侦破和审理的职责,其中也包括了对涉及到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罪等的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定为犯有强奸罪的罪犯,如果其行为性质较轻、真诚地表达了悔意、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且并未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也同样适用于这一规定。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附加刑罚的罪犯,他们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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