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坐牢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该条款亦适用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通常而言,倘若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那么他很有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因为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他们能够在狱外等候审判,而非继续在监狱中服刑。可是,如果该人满足了上文中提及的其他条件,比如患有严重疾病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话,那么他还是有可能得到取保候审的许可的。所以,到底能否进行取保候审还须根据具体情况和案情逐个加以分析判断。一般来说,那些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很难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除非他们能满足上述提到的其余几种条件中的某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坐牢可以提前出来吗
被判入狱者实际上亦可提前获得释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定刑罚中间存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宽宥程序。
通常情况下,此类裁决由监狱方面进行申提,随后由判决机关所处区域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予以裁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亦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此外,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尚未结案的人员,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但是如果其身患重病并且取保候审不至于对其健康构成威胁,或者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仍然存在着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具体而言,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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