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大金额属于挪用资金罪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确立门槛在于其行为人是否借助于自身职务之便所实施,即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此种行为涉及到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在此期间内,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均可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然而,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未在该法条中予以明确规定,可能需要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确定。因此,针对“多大金额才算得上是挪用资金罪”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多大金额算赌博
若仅限于公民之间以牌类游戏为主体的休闲娱乐活动,那么就不能将其划归为赌博范畴。
然而,如若参与者具有营利动机,采取聚众形式进行赌博行为,或者个体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在抽头渔利环节中,累计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水准;或者是在赌资积累方面,累计总额超过五万元,那么便应当被视为投入了赌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两百七十二条所指的挪用资金罪为行为人出于职位优势,非法擅自将本应属于公司、企业等集体所有的资金挪作它用或转用于私人用途,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在连续三个月内未能如数归还,或者是将这些资金用于谋取个人利益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评估和确认,因此,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来回答“多大金额才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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