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科人员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至于前科人员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前科人员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他们可能面临的刑罚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这些前科人员就有资格适用取保候审。反之,如果前科人员的前科与当前案件并无直接关联,亦或是其前科并不影响其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这些前科人员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前科人员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必须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只要前科人员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那么根据现行法律,他们是完全有资格适用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前科人员能否取保候审
在符合特定准则与条件下,有前科的人士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倘若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重任,又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险性时,司法机关即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换言之,前科纪录并非决定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的唯一要素,关键还需视乎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之人,同时亦涵盖了那些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罪犯。此外,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人群,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满后且案子尚未审判完毕的人士,同样都有权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审批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之人曾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但满足上述所有适用条件的话,他们仍可申请并获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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