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所适用的范围是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拘役或只独立依法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抑或是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关于以传播淫秽资料为主要犯罪事实的刑事拘留能否获得保释的问题,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比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或者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可能会对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那么他们很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因此,是否能够获得保释的权利,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与裁定。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他们有权提出保释申请;反之,若不符合条件,则他们可能无法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是否是必要条件
要达到构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所需具备的四大基本要素,包括:第一个要点是主体条件,犯罪主体需为一般的普通公民;第二项要求则是主观条件,其主观意识上必须为故意为之;而第三个关键点是客体条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为我们社会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的道德规范;而
最后一个因素是客观条件,它对应于事件本身,即通过言行或媒介向他人传播淫秽书籍、电影、音乐录像带、图片或者其他包含色情内容的物品之行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保释制度,主要应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微刑法或者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关于对于可能涉及传播淫秽资料行为的保释问题,其是否可行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定夺。如果达到相关条件,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而若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最终的决定权将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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