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受到威胁之际,可通过其本人、父母子女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变更原先执行的强制性措施,其中便包含申请对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收到此类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宜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相关情况,同时详细阐述不予变更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哪些人有资格办理取保候审
享有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权的群体主要如下:
第一类是已经遭到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本人;
第二类则包括上述人员的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
然而,他们的申请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条件,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之际,可以由其本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方式。在此情况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适宜进行变更,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给予充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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