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哪里规定了客观要件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这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推断出该罪名成立所需满足的一些客观要素。换言之,虽然该法条并未直接对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作出规定,但是它所描述的却是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其中涵盖了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非法获取他人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的各种行为表现。这些可以被视为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哪些情节可以轻判
对于抢劫罪,可从轻量刑的具体情节包括:
1、实施抢劫行为的主体为聋哑人士或盲人;
2、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有效的制止措施,构成刑法中的中止犯;
3、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4、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而构成立功;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没有对抢劫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明确的阐述,然而我们依然可以从法条中推断出它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构成元素主要包括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夺取他人或社会公有的财产。而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特性便成为了我们理解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判定该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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