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犯罪之定义为,故意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贵重财物的行为。在此条款中,虽然没有直接点明行贿罪仅针对特定人群即国家工作人员,然而从表述方式分析,行贿的受害者显然应为承担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贿罪的主要打击对象应当是那些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当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只有口供没证据能定罪吗
行贿罪仅依据受贿者的口头陈述并不能判定其罪责。行贿罪,是指为了谋求不当得利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赠予财物(包括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物,数额较大;或是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各种名目向国家公职人员支付回扣费和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公务人员暗地里进行非法利益输送并附带贵重财物的犯罪行为。虽然在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受贿对象,但是从其表述来看,可以推断出被侵犯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行贿罪的主要打击目标就是那些试图通过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来获取不当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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