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房屋买卖上有什么说法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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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为行使继承权,但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应得的遗产份额。同时,法典也明确了继承权和遗赠权的生效与失效规则,合法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置前表明是否放弃继承权,而遗赠权接受者需在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否则视为放弃。
代位继承房屋买卖上有什么说法

一、代位继承房屋买卖上有什么说法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约,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方式,即所谓“代位继承”予以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子女,先于其离世,则该名子女所应享有的继承权将会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为行使继承权。依据法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其被继承人父母原本应得的遗产份额。对于继承权及遗赠权的生效与失效,法典也有相应解释。当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某位合法继承人有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他(她)应该在遗产处置之前向其他相关方表明这一意愿。若在此期间无任何表示,则会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

此外,对于已获得遗赠权者而言,他们必须在接到赠与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或者放弃这份权利。如果超出时限仍没有发出任何声明,那就会被视为放弃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代位继承和继承人的份额一样吗

在代位继承中,所能享受的权益实际上是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应得与享有的遗产份额。而这一继承方式仅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开人世之后方予以适用,以填补因他们离去所引发的继承权空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制度仅仅应用于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当被继承人的子女过早离世,他们的直系晚辈亲属便有权代理他们行使本应属于死者的继承权益,但须以不突破被继承人子女享有的法定遗产份额为限与此同时,这部法典还明晰地说明了继承权利以及遗赠权利的生效及其失效的基本规则合法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之前,必须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而对于遗赠权利的接受者来说,他们需要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做出决定,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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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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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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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再次,是法律后果不同。代位继承是一个继承过程,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过程。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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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也是咱们继承房产买卖手续中需要涉及到的一项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面积在100平米以下(含100)收取5,面积在101以上至1000部分收取2.5,面积在1001以上至2000部分收取1.5,面积在2001以上至5000部分收取0.8,面积在5001以上至8000部分收取0.4,面积在8001以上至10000部分收取0.2,面积在10000以上部分收取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该笔费用与房屋评估价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说,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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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继承,继承有二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将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如果是法定继承,则需提供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办理完毕后,携带相关材料再至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个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包括:公证费、房屋评估费、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法律上属于遗赠),还需另外交纳1.5%的契税。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无需交纳此费用。虽然国家遗产税的征收草案已有多时,但迄今为止并没有正式的法条出台,因此目前遗产继承是不用交遗产税的。  
其次是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后,携带该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至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公证完毕后,携带相关文件再至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赠与需交纳税费包括:公证费、房屋评估费、印花税、登记费及契税。如果是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赠、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需要交纳的契税为房屋评估费的1.5%,如果是其他无偿赠与行为则需全额交纳房屋评估费3%的契税。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规定到,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房屋后,如再次转让该房屋,将以财产转让收入减去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虽然赠与发生时所交纳的税费不多,但房屋再次转让时,需要交纳的税费就会很多。因此,现实生活中父母房屋想过户给子女选择赠与的形式并不是太明智的选择。  
最后是买卖,通过买卖,房屋买卖双方需缴纳的税费如下:营业税(五年外免交,五年内按房屋价格的5.5%交纳)、土地增值税(五年外免交,五年内接房屋价格的1%交纳)、个人所得税(五年外免交,五年内按房屋价格的1%或房屋现值-原值的20%交纳)、印花税、契税、登记费等。如果是五年外的房屋所需交纳的税费不会太多,如果是五年内的房屋光是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现实生活中如父母房屋急需过户至子女名下的,五年外的房屋选择买卖的方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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