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中一位配偶离世后,首要任务便是厘清和分割双方家庭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人均可获得同等份额财产的一半。在这个析产过程之后,所得出的属于离世者的那部分财产才能成为继承人继承的资产。若不幸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就需要依据法定第一顺位及其继承人来公平分配,即配偶、子女以及死者的父母皆有权参与财产的平均继承。假如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们都没有足够资格继承这份遗产,那么按照法定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都将有机会平均继承这笔财产。
当然在此之前,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继承权才可以参加他们所想申请继承的财产。继承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它代表着继承人依法享有能够无偿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本质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因其与身份有密切关联而异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在涉及到继承权受到侵犯时,合法的继承人可运用继承恢复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二婚家庭遗产继承问题
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再婚夫妇任何一方私人所有或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在这些人仍未离世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分配或继承。
首先,假如某位再婚配偶在生前曾留下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则其财产将按照遗嘱中所载明的规定,依照相应的继承顺序给予分配。
然而,如果未有遗嘱出现,则需根据法定义务予以继承。在此过程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依次排列为被继承人的现任丈夫或妻子、直系子女以及自己的亲生父母等。举例来说,假设某人A不幸逝世而未留有遗嘱,根据上述方式,A的遗孀B便属于在继承顺序中的首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配偶离世之后,首先需要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每个人均可获得财产的一半份额如果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将会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分配遗产,其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被列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在前述人员都不符合继承条件的前提下,则轮到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它还与其所代表的身份密切相关因此,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提出恢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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