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道路属于交警管吗
依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明文规范,所谓“道路”意指诸类公路、城市公共街道以及即使处在法人所辖领域内然而当其开放给社会机动车辆自由行驶时,也不容忽视的场所,例如各类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等,皆为供大众共行人车往来之地。在此等定义范畴以外,交警即无行使执法权力之依据与可能,因此,物业小区之路段并不受交通警察的有效监管。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小区道路改造到人家窗户底下合法吗
关于业主将窗户改为落地窗是否违法这一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业主私自改变窗户结构并将其改为落地窗的行为可被视为小区业主扩大阳台规模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擅自占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非法行为。面对此类情况,相关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房地产检察部门提出控诉,房地产监察部门将会对此类行为发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也可能会施以适当的处罚措施。
其次,如果业主能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那么将窗户改为落地窗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剩余部分应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来加以利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改建外观建筑,如需对窗户进行改造,必须先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并且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核批准之后,方能实施改造工程。换言之,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及场地,以免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最后,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装修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非承重墙上开设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及其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所包含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各类型的公路、城市街道以及那些面向社会车辆全员开放并接受公众车辆通行的法人场所,例如公共广场、露天停车场等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物业小区内部的路段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法规对"道路"的明确界定,因此这些区域并不受到交警部门的有效监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