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陪嫁的怎么清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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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女方嫁妆的清偿需视情况而定。若嫁妆为女方家庭明确赠予女方个人,则属女方单独财产,不参与离婚分配。若嫁妆在婚姻期间赠送且未声明仅赠女方,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
离婚女方陪嫁的怎么清算

一、离婚女方陪嫁的怎么清算

如若女方家庭已明确告知这部分嫁妆仅为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此部分则应视为女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并不适用于离婚分配当中。

然而,若女方家庭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了嫁妆,且并未有任何指向性的声明赠予只单单面向女方个人,那么这些物品便应视作夫妻二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女方可以反还男方财礼钱吗?

在通常状况下,若夫妻决定离婚,那么彩礼钱就无需退还给男方了。然而,假如双方已经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度美好时光,亦或是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彩礼款项,导致其自身及其家庭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如若男方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请求,女方便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这部分彩礼归还给男方。关于生活的困窘程度,这里特指的是男方仅仅依赖他自己的资产以及通过离婚获得的财产来确保他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需求都得不到满足,而这种困难是一种严重的、绝对的困境。当你希望返还彩礼时,你必须充分符合我国《民法典》中为您提供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之际,对女方嫁妆的偿还问题需依具体情形而定如嫁妆系女方家庭以明确之形式赠与女方作为其个人所有财产,那么该嫁妆便归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无需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分配然而,如果嫁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赠予,并且并未声明仅赠予女方,那么这部分嫁妆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必须予以明晰的划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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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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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陪送嫁妆算共同财产吗
女方陪送嫁妆算共同财产吗?一般来讲,结婚登记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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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陪嫁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看具体情况。1、在领结婚证之前,给的陪嫁一般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2、在领证之后给的配件,若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夫妻中一方的赠与,那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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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践的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目前来看,虽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一般会把登记结婚前的嫁妆当作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带来的嫁妆,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嫁妆和彩礼在离婚时都纠缠在一起,因此离婚时嫁妆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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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陪嫁钱能不能退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了陪嫁钱能否退回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退回陪嫁呢

一,尚未结婚;

二,已经结婚。

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在
第二种情形下则要在离婚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处理。也分两种情况:
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两项举证责任:
A、嫁妆是办理结婚证之前给付的;
B、离婚时,由于嫁妆的给付而导致给付人一方生活困难,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关于彩礼的返还
1、什么是彩礼
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2、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
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离婚了陪嫁钱可以退回?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退回陪嫁呢

一,尚未结婚

二,已经结婚。

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在
第二种情形下则要在离婚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处理。也分两种情况:
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两项举证责任:
A、嫁妆是办理结婚证之前给付的
B、离婚时,由于嫁妆的给付而导致给付人一方生活困难,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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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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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嫁妆是办理结婚证之前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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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彩礼
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2、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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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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