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得到律师或司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缓刑不能被视为无罪。缓刑是一种刑法执行的制度设定,宣告缓刑便代表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因此,无人有权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同时,缓刑被视为一种刑事惩罚手段,参与者将会遗留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将被永久保存并固化,不存在轻易抹去的可能。除非犯罪实施之时尚未成年(以18岁为界限)并且所受到的判刑期小于等于五年,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处理。
然而,即便犯罪记录被顺利封存,法院仍不能将其泄露给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除非是为了办案需要或者符合国家特定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方可依法进行相关查询。对于这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可以转到外省执行怎么转
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是有资格外出的,但必须先向考察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至他处,均需要提前征求考察机关的许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执行期间需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当地司法部门的严密监管,同时按照考察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如若决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至他处,务必事先征得考察机关的同意,否则擅自离境将会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缓刑执行期间,原则上是无法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这是由于缓刑实际上已经代表着先前存在的犯罪纪录一旦产生了犯罪纪录,这些信息将会被永久性地保留下来,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未成年人并且所判处的刑罚期限不超过五年)可以进行封存处理,否则是无法轻易消除的即便进行了封存,如果不是出于案件办理的必要或者符合国家特定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也不得随意披露这些信息同时,查询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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