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捕直诉是什么意思
所谓"不捕直诉",是针对未经司法机关批准逮捕,且正处于采取保证金担保、临时拘禁,亦或尚未受到任何形式限制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将其列入待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不捕直诉一般怎么判
关于实施公诉的案件,取决于具体的犯罪事实状况,当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审判前供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文献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将讯问过程的录音和录像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向人民法院移交。直诉的特色在于,尽管不需要采用逮捕作为强制措施,但是仍旧必须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或者做出起诉决定,又或是不予以起诉。直诉案件大多数属于轻微性质的案件,因此如能在调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与受害者达成谅解协议,通常情况下是无需起诉,亦或者可以得到检察机关予以减轻刑罚的量刑建议。直诉案件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安部门请求批准逮捕,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后得出无逮捕必要的结论并最终决定不予逮捕,然后便将案件移交至起诉部门;
再者,公安和检察院这两个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共同订制规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无需递交逮捕申请程序,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到起诉部门。例如,针对危险驾驶这个案件类型,普遍实行的便是直诉制度。而在司法实践领域,对于批捕后的上诉程序如何处理,则需要由检察院依据自身的法律职责进行判断确认,尤其是关于是否应该批准逮捕,都存在相应的条件约束,如果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则可不予执行逮捕措施,然而倘若后来发现犯罪事实确实成立,也可直接作出判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不捕直诉”这一制度,即在未获得司法机关正式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针对此类案件采用保证金担保、短期监禁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动限制的条件下,直接将其移交至待审判环节进行审理和起诉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此种处理方式旨在简化诉讼流程,提升司法业务的高效性,然而在此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引发人们对于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担忧与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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