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持有下列病症的囚犯或是刑拘人员可申请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患有威胁生命安全的重症传染病或者是在连续的服刑期间频繁复发的精神类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审判机关判决的服刑义务);如果患者伴随有严重的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而且这类疾病还反复发作;或者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或者是患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或者患有由各种类型的急性和慢性肾脏病症引发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阶段;又或者患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还包括患有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并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这种情况,经过了规范治疗但病情始终没有得到改善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哪些疾病可以办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重大疾病,可能会对庭审程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在押期间可能对其生命构成威胁时,他们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获得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法律对于何种类型的疾病属于上述范畴并未作出详细的列举,这通常需要由专业医师进行评估和判断。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体内存在无法治愈的重症、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的慢性疾病或者精神类疾病等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身患诸如重症传染疾病、频繁发作的精神疾病、严重的心血管器质性病变、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以及损伤、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并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等严重疾病的罪犯或被拘留者,如果经过规范化治疗后其病情仍无明显改善,以至于对其正常服刑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他们便有资格申请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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