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无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两种极为严重的刑罚方式,其中包含了永久性的监禁和对刑犯政治权利的彻底剥夺。
首先,无期徒刑,顾名思义即为了让犯罪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入的反省及悔过自新,而剥夺其终身自由,并辅以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措施。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则是对罪犯在法定期间内参与国家内部管理、政治生活等方面赋予的诸多权利的彻底剥夺,且这种支配权利贯穿整个刑期,直至生命终结为止。
然而,对于被判处罚款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而言,他们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将遭遇史上最为严酷的限制,例如选举投票权、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于参与司法审理等公民权利,甚至连进入国家机构以及成为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资格也被剥夺殆尽。这无疑是对这些罪犯社会公德权利的全方位剥夺,意味着他们今后将无法再次融入社会的公共事务与行使相应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无期徒刑最长服刑多少年
在无期徒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最长的囚禁时间范围为20至22年间,然而,强调的是,这个期限是在罪犯未再次犯罪的背景下。在此期间,若无期徒刑罪犯能够真正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意愿和积极的刑罚改造行为,经过两年牢狱之灾后,他们便有机会获得减刑。为了确保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处理,能与死缓犯以及长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情况保持平衡和相互呼应,对于确实存在悔过和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我们将其减刑,普遍调整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确实有所改变且表现出色的罪犯,将其减刑,通常调整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无期徒刑,即对犯罪者实施永久性的监禁并剥夺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被判处该刑罚的罪犯将丧失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公民权益,并且在未来的日子里,他们也无法担任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这种刑罚无疑是对罪犯社会公德权利的全方位剥夺,意味着他们在今后的人生中将很难再次融入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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