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处理排水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废水排放的现行法规标准明确指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满足国情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我国现有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订立国家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设定的项目而言,省级政府有权力制定适宜的地方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对于国家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涵盖的项目,省级政府也可进一步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是怎样的
针对污水处理的排放限值,现行法规设定了明确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监管局将依据国家所公布的水环境质量基础标准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与科技实力,来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覆盖的某些事项,各省市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若对于已经包含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的事项,则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文件。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照我国相关污水排放律例的规制,国务院环保部门享有依法制定全国性的污水排放准则的责任和义务,该准则的设定将充分考虑我国的独特国情、明确的水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当前的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在国家标准未能覆盖或者实施需要更为严格措施的领域,省级人民政府则有权力制定相应地方性的达标标准,以期完善污水管理体系并实现更加全面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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