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减刑之规定自裁决结果正式生效之日开始实行。对于那些经审理判定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之累犯以及因涉及诸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进行具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之人,人民法院有权在做出判决的同时,下令对其实施限制减刑之措施。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什么意思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或行为超出合法时效限制而导致的处理情况,即被视为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此种情形或许源自于权益持有人未能在相应的时效范围内积极主张自身权益,从而便有可能超过法律所设定的诉讼时效期。举例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普通民事案件的最长诉讼时效通常认为较为合理的期限为20年,因此若权益受侵害的时间超出了这个时间段,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无法受理并支持该权利人的起诉请求。再者,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问题,同样也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不予保护”原则的范畴之一。在此方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如若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那么依循《物权法》的精神和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对该项抵押权提供法律保护。值得着重强调的是,虽然人民法院采取了“不予保护”的态度,但其并非意味着权益的彻底丧失,而是仅表明法律不再提供必然的强制性保障。权益人仍可尝试采取其他方式,如利用自主救济或者采用其他合法的非法律途径等方式,以寻求主张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限制减刑的具体规定从裁决正式生效的那日开始正式适用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及涉及到严重罪行的犯罪人员例如故意杀人、强奸和抢劫等等类型的罪犯,各大法院可以在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一并引用此项条款,实施对他们实行部分减刑限制的命令这一决策的初衷,无非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我们的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