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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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扣减期限不超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可定额扣除3600元。
专项附加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一、专项附加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规定如下:

首先,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在受教育期间可按每月400元的额度进行定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每次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减期限不得长于48个月。

其次,对于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支出,如在此类培训中获得相关证书,则可在获得证书的当年度内以3600元的固定数额进行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子女专项附加扣除的准则是每名子女每月享用1000元的标准化定额抵免。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抵免方面有所规定:第一项是子女教育:纳税人的每一位子女所承受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开支,依照每位子女每年享有标准为12000元(即每月的1000元)的固定定额抵免;第二项是继续教育:纳税人所接收的学历或者非学历持续教育的相关费用,可以在规定期限以内以每年享受4800元或者3600元的定额抵免为准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那些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等进修课程的纳税人而言,其每月可以定额获得400元的税收抵免,并且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最长不会超过四年八个月而对于参与技能型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的公民来说,他们在取得相应证书的当年度内,将能够享受到定额额度为3600元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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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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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修建、补建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实施lt;人民防空法gt;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2、侵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同上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0、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1
1、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
2、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同上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
3、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1
4、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
5、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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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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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该怎样填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该怎样填写问题解答如下,
(1)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 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表内各栏
住房贷款利息
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 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 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②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③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④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⑤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⑥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该如何填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该如何填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 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表内各栏
住房贷款利息
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 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 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②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③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④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⑤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⑥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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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偷税额应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偷税数额等于实际应交而未交的税额,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税额。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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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的个税附加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 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表内各栏 住房贷款利息 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 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 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②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③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④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⑤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⑥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和各种税费打交道,其中就包括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虽然说这两个税种不是最主要的,但是企业也应该按时缴纳。国家征收城建税是为了维护城市建设,而教育附加税的目的是改善中小学教育环境。那么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小编为此整理一些资料,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城建税如何征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
2、预缴税款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4、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综上所述,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企业都应该按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其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建立在三税的基础上的,城建税的税率分为1%、5%和7%三个档次,根据城镇规模大小划分。而教育附加税的税率统一为3%。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会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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