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来看,股东是被赋予了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这一权利的,然而,该项权利仅限于在特定的法定情境之下才能够行使。举例来说,若公司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未能向股东进行股息或红利的分配,且在此期间内公司持续实现盈利,同时也满足相关法律对股息或红利分配条件所做的要求,那么此时,股东才有资格主张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如果经过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通过后的六十日内,股东无法与其所在的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或协议,那么股东有权力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后的九十日之内,提交至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起诉。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可以管理公司吗
确实如此,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管理权限。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由于普通股股东数量众多,无法让每位股东亲自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去。普通股所赋予股东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在股东大会选举中有选举拥有投票权和接受任命担任董事两种权力。借助于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股东可以通过其组成来代为行使控制与治理公司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之下,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比如在公司连续盈利达五个会计年度且却没有对股民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派息的情况下若在经过了股东大会决策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就股份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话,公司的股东则有权利在该项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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