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问题可以选择的维权途径吗
当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合理的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诉讼以及仲裁等。在这些途径中,业主要先与开发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由后者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直至检查确认房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倘若开发方长时间未能妥善处理房屋质量问题,并因此影响到交房日期,那么买方将拥有提起诉讼的正当权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质量问题退货折旧怎么计算
随着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施行,产生了新的三包政策。
根据该政策,若消费者所购商品符合三包规定中的换货条件,但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愿调换规格相同、型号相近的产品,转而选择退货,那么销售商应尊重消费者的意愿,给予退货处理。
然而,对于已经被使用过的商品,销售商需向消费者收取适当的折旧费用。这笔折旧费用的计算方式是将折旧率、产品价格以及产品使用日期三个因素相乘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折旧费=折旧率(以每天为单位)×产品使用日期(以天为单位)×产品价格。
其中,折旧率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已有明确规定。产品使用日期则是指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产品的总天数。在计算使用日期时,需要从购买产品并开具发票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直至退货之日为止,同时还需扣除修理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以及无零配件进行维修所需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遭遇屋宅质量疑难,业主有权运用包括协商、调解、诉讼以及仲裁在内的多种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维护首要步骤是与房地产开发商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相应地由他们承担起修理与修复责任,必须确保质量度过关为止若开发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妥善解决问题,导致交房日期延误,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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