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以下几种类型的纠纷并不被视为劳动争议:关于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关于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公有住房转让问题;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社保费用的纠纷;亦或是个体工匠与其助手和学徒之间产生的争执冲突;以及除此之外的所有其它类型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任何劳动者无论是此前从原就职的用人单位被派遣至新任工作单位就业,他们的工龄都应该予以合并计算。即便在《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这些员工再次被派遣出去,其工龄仍需与之前原单位的工龄保持连续性。被派遣的劳动者拥有与其他全职服务于用工单位的工作者相同的同工同酬权利,并且他们享有的薪资福利条件必须按照当地法定的相同法律法规标准来确定和执行。此外,作为被派遣员工,他们还享受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法律所限定的范畴之内,劳动争议并不涵盖以下问题家庭或个人与其雇佣的家务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纷争因住房制度改革所引发的涉及公有住房转让的各类争议劳工与负责管理和经营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产生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其协助工作的学徒之间关于职业技能培养方面的矛盾冲突以及其他性质上并非属于劳动争议的各种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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