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逮捕适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次,对于所涉犯罪嫌疑人,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为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严重刑惩;
最后,针对已经采取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防范措施仍然无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被告人家属应该怎么做
若在羁押期已至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仍旧未释放涉案人员,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所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均可请求解除该种强制措施。此处提及的法定代理人,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紧密关联之人;至于其他辩护人,则包括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士,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好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在执行强制性手段过程中,逮捕适用准则主要涵盖三个关键内容第一、具备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充足证据第二、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严厉刑罚第三、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其他替代性措施无法有效地防止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这三项严格的条件旨在确保逮捕行为的必要性以及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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