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主体存在差异。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下,申请人须为与特定法律问题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提出申请。
2.申请财产保全所处的时间段有所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通常应于案件正式受理之后、且判决生效之前提出申请;而诉前财产保全,却需在正式提交起诉状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3.对于申请人申请时是否提供担保,二者也略有差别。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被驳回申请;反之,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务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未按照规定提供,同样会遭到驳回申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中保全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采用以下几种法定方式进行操作:
首先,查封,是指由人民法院对需进行保全的财物进行清点并加以确认后,再施以封条,将其原地封存,从而达到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分该财物的目的;
其次,扣押;
再次,冻结;
最后,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还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差异性具体而言,申请主体存在显著的区别,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与特定法律事宜有关联的直接利害关系方进行申请,然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其申请人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了所有的当事人此外,申请时间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通常是在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后,但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提出而诉前财产保全则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即行提出最后,关于担保方面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强制要求,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但是,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来说,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充分的担保,否则将会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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