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符合如下所述条件,则劳动仲裁机构将无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受理决定:
首先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其次是因为在订立、执行、更改、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分歧;
第三类是涉及到人事任免、解雇劝退、职工主动离职等原因引起的争议;
另外,包括对于工作时长、休息休假权益、社保待遇、福利津贴、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引发的争议;接下来是由劳动薪酬、工伤救治费用、经济赔偿或补偿福利等形成的纠纷;
最后则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均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和解是什么
和解,即为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沟通达成共识、以化解因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之争端与矛盾的方式。若对合同中之条款存在冲突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各方有权寻求诸如相关司法或认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协助进行调解。例如,当合同当事方之一或者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主体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工作。在此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基于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审理并处理调解事宜,切忌采取行政干预、影响公正性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遇到涉及以下主题的劳动争议的情况时,劳动仲裁机构可能无法进行审理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与明确,以及有关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问题关于人事任免、解雇、劝退、离职等人事管理方面的事宜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日、休假、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津贴、职业培训、安全防护等相关事项关于劳动报酬、工伤救治费用、经济赔偿、补偿金、福利等相关纠纷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在其受理范围之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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