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小组是哪个部门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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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清算组织是动态组成的协作团队,包括破产方代表、法院任命和债权人推选的代表。成员选拔需经法院指定,非国企可由律界、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专家担任,但需法院批准。成立十日内需向债权人发书面通知,六十天内公示职责与范围。
破产清算小组是哪个部门的

一、破产清算小组是哪个部门的

清算组织并非一成不变的机构,而是由破产方代表、法院任命的人士以及债权人推选产生的代表等共同组成的协作团队。清算组成员的选拔需要由人民法院在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中进行指定。对于非国有的企业来说,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律界精英、会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只有经审理破产事宜的人民法院批准通过的聘请人员才有资格加入其中。清算组成员应在成立后的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在六十天内将其职责与工作范围在媒体中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破产清算员工怎么赔偿

若公司涉及破产清偿事宜,则相关赔偿标准须依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参照,按照每满一周年,支付一个月薪酬作为补偿准则。对于在公司任职未满半年的员工,应给予其半个月薪酬的赔偿;对于服务超过半年而不满整一年者,将获偿一个月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织乃一动态整合的合作团队,特含破产方代表、法院指派以及债权人选举出的各自代表团队成员之遴选须经法院授权,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其代表人选可由法律界、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但仍需获得法院的正式批准在组织成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而在接下来的六十个自然日里,应将该组织的职责及业务范畴进行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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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必须对公司和全体债权人负责,《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企业尽心尽力,忠诚、勤勉经营,杜绝损公肥私、等不法行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到合理的注意,尽量避免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从而防范相应的民事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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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一般包括:
1、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钩,具体可分债权清收组、债务登记组、审计评估组、综合后勤组、资产管理组等。
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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