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小组是哪个部门的
清算组织并非一成不变的机构,而是由破产方代表、法院任命的人士以及债权人推选产生的代表等共同组成的协作团队。清算组成员的选拔需要由人民法院在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中进行指定。对于非国有的企业来说,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律界精英、会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只有经审理破产事宜的人民法院批准通过的聘请人员才有资格加入其中。清算组成员应在成立后的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在六十天内将其职责与工作范围在媒体中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破产清算员工怎么赔偿
若公司涉及破产清偿事宜,则相关赔偿标准须依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参照,按照每满一周年,支付一个月薪酬作为补偿准则。对于在公司任职未满半年的员工,应给予其半个月薪酬的赔偿;对于服务超过半年而不满整一年者,将获偿一个月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织乃一动态整合的合作团队,特含破产方代表、法院指派以及债权人选举出的各自代表团队成员之遴选须经法院授权,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其代表人选可由法律界、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但仍需获得法院的正式批准在组织成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而在接下来的六十个自然日里,应将该组织的职责及业务范畴进行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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